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依据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的解释,可以知道,干部离休的条件有三种。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注意了,以上三种条件是用分号来隔开的,即表明,干部只需符合其中一种条件即可享受离休待遇。
而“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属特殊情况。而上面我列举的那三种情况只需符合其中一种,即可享受离休待遇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你姥爷完全符合干部离休的条件,享受离休待遇是你姥爷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