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官能症
神经官能症又称神经症、精神症,是一组非精神病功能性障碍。其共同特征是:是一组心因性障碍,人格因素、心理社会因素是致病主要因素,但非应激障碍,是一组机能障碍,障碍性质属功能性非器质性;具有精神和躯体两方面症状;具有一定的人格特质基础但非人格障碍;各亚型有其特征性的临床相;神经症是可逆的,外因压力大时加重,反之症状减轻或消失;社会功能相对良好,自制力充分。
疾病分类
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精神病分类中删除了神经症。世界的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有这种疾病 ,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我国学者仍认为神经症是一客观存在的临床实体,这是转型中的特色吧,这里法律意义大于与纯医学意义 ,发人深省。
神经官能症又名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或呈发作性。病程不足3个月或仅有一次短暂发作者称为(neurotic reaction)。神经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神经症的发病通常与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不健康的素质和人格特性常构成发病的基础。 症状复杂多样,其典型体验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认为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如焦虑、持续的紧张心情、恐惧、缠人的烦恼、自认毫无意义的胡思乱想、强迫观念等。患者虽有多种躯体的自觉不适感,但临床检查未能发现器质性病变。患者一般能适应社会,其行为一般保持在社会规范容许的范围内,可以为他人理解和接受,但其症状妨碍了患者的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 患者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常迫切要求治疗,自知力完整或完全完整。神经症的概念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变过程。1769年苏格兰医生库尔兰(cullen)在其出版的《疾病分类系统》一书首次提出了这一术语,泛指神经系统病变,包括各种器质性疾病和精神障碍。随后,法国精神病医生比奈尔(pinel)把神经症分为功能性和躯体性两类,或两者兼而有之。在19世纪,随着显微镜、切片和染色体等技术的发展以及临床神经病学的进步,凡是发现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疾病都陆续从神经症中分离了出去。到19世纪后期,弗洛伊德提出了神经症源于内部心理冲突的观点。神经症被公认为没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一类神经功能性疾病。《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III)中神经症的描述性定义:“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各种神经症性症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由于各国学者理解神经症病因学观点不一致,多年来对本症的命名、概念、分类等争议较多。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精神病分类中删除了神经症。我国学者仍认为神经症是一客观存在的临床实体,在CCMD-III中将神经症分为六个亚型:焦虑症、恐怖症、神经衰弱、躯体形式障碍、强迫症、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其共同点是①起病常与素质和心理社会因素有关;②存在一定的人格基础,常常自感难以控制本应可以控制的意识或行为;③症状没有无相应的器质性基础;④社会功能相对完好,一般意识清楚,与现实接触良好,人格完整,无严重的行为紊乱;⑤一般没有明显或较长的精神症状。病程较长,自知力完整,要求治疗。
神经症是常见病,患病率相当高。WHO根据各国和调查资料推算:人口中的5%~8%有神经症或人格障碍,是重性精神病的5倍。西方国家的患病率10‰~20‰,我国为13‰~22‰。神经症也是门诊中最常见疾病之一。
发病原理
神经官能症的发病原理尚不清楚,一般认为,个体神经系统功能减弱与不健全的性格特征有关,精神刺激与心理打击常常是诱因,与遗传因素也有关系。
虽然神经症与人格特点有关,但也不能称他们为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是自幼人格发展偏离了正常,找不到正常与异常的分界线。而神经症的出现则明显不同于以往的良好状态,病后主要可表现为烦恼、紧张、焦虑、强迫症状、心情抑郁或分离症状等。神经症与心身疾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它的症状无肯定的器质性病变基础,目前其病理主要有以下两大学说:
神经递质学说
认为抑郁症病因为大脑神经递质在神经突触间的浓度相对或绝对不足,导致整体精神活动和心理功能的全面性低下状态。临床观察到抑郁症患者大脑缺少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抗抑郁药就是通过抑制神经系统对这两种神经递质的再摄取,使得突触间隙这两种递质浓度增加而发挥抗抑郁作用。
神经回路学说
2007年,国际权威科学杂志《自然》发表了中科院上海生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美国杜克大学教授冯国平的研究成果,首度揭示了强迫、焦虑和压抑的生理机制,指出“皮质-纹状体-丘脑-皮质回路”出现信息传导不畅是神经症的病理原因,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心灵杀毒2.0——弗洛伊德的拼图》中进一步验证了神经回路学说,指出抑郁症是心灵呼吸的哮喘症,并以此原理发明了可部分代替心理医生的有效自助方法,对于解除痛苦避免复发,临床试验效果很好。
症状反应
神经官能症的症状复杂多样,有的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有的则有心悸、胸闷、恐怖感等。其特点是症状的出现与变化与精神因素有关。如有的胃肠神经官能症患者,每当情绪紧张时出现腹泻。
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为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到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巨妨碍心理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
且对冲突往往使用夸大的或潜意识方式处理
病情持久,现实判断力始终保持正常。
常见类型
按照中国原CCMD-2R精神诊断手册,常见的类型有神经衰弱、焦虑性神经症、恐怖性神经症phobic disorders、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 、抑郁性神经症、疑病性神经症、癔症hypochondriasis等。 但在2001年4月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将抑郁性神经症、癔症hypochondriasis从神经症中分出并另外分类,其中抑郁性神经症改名为“恶劣心境”,与抑郁发作、躁狂发作、双相障碍、环性心境障碍一同归为“心境障碍”一类,而癔症则成为一个单独分类,分为癔症躯体性障碍和癔症精神性障碍两种(旧称“转换障碍”和“解离障碍”)。另外,疑病症降级为一个亚型,与躯体化障碍、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躯体形式疼痛障碍一同归入躯体形式障碍列于神经症分类中。因此,目前神经症的分类主要有:
神经衰弱、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其中神经衰弱已作为一个过渡性诊断,实际临床中很少使用。
类型介绍
以下为CCMD-3对于神经症各具体分类的详细介绍:
恐惧症(恐怖症)[F40恐惧焦虑障碍]
是一种以过分和不合理地惧怕外界客体或处境为主神经症。病人明知没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惧发作,恐惧发作时往往伴有显著的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病人极力回避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或是带着畏惧去忍受。
[诊断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恐惧为主,需符合以下4项:
① 对某些客体或处境有强烈恐惧,恐惧和程度与实际危险不相称;
② 发作时有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
③ 有反复或持续的回避行为 ;
④ 知道恐惧过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无法控制;
3 对恐惧情景和事物的回避必需是或曾经是突出症状;
4 排除焦虑症、分裂症、疑病症。
场所恐惧症[F40.0]
[诊断标准]
1 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2 害怕对象主要为某些特定环境,如广场、闭室、黑暗场所、拥挤的场所、交通工具(如拥挤的船舱、火车车厢)等,其关键临床特征之一是过分担心处于上述情境时没有即刻能用的出口;
3 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社交恐惧症(社会焦虑恐惧症)
[诊断标准]
1 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2 害怕对象主要为社交场合(如在公共场合进食或说话、聚会、开会,或怕自己作出一些难堪的行为等)和人际接触(如在公共场合与人接触、怕与他人目光对视,或怕在与人群相对时被人审视等);
3 常伴有自我评价和害怕批评;
4 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特定的恐惧症
[诊断标准]
1 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2 害怕对象是场所恐惧和社交恐惧未包括特定物体或情境,如动物(如昆虫、鼠、蛇等)、高处、黑暗、雷电、鲜血、外伤、打针、手术,或尖锐锋利物品等;锋利的物品谁不害怕,不害怕的才叫有病。如刀;匕首;玻璃碎片等;
3 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焦虑症
是一种以焦虑情绪为主的神经症。主要分为惊恐障碍和广泛性焦虑两种。焦虑症的焦虑症状是原发的,凡继发于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躯体疾病的焦虑应诊断为焦虑综合征。其他精神病理状态如幻觉、妄想、强迫症、疑病症、抑郁症、恐惧症等伴发的焦虑,不应诊断为焦虑症。
惊恐障碍
是一种以反复的惊恐发作为主要原发症状的神经症。这种发作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情境,具有不可预测性。惊恐发作为继发症状,可见于多种不同的精神障碍,如恐惧性神经症、抑郁症等,并应与某些躯体疾病鉴别,如癫痫、心脏病发作、内分泌失调等。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惊恐发作需符合以下4项:
① 发作无明显诱因、无相关的特定情境,发作不可预测;
② 在发作间歇期,除害怕再发作外,无明显症状;
③ 发作时表现强烈的恐惧、焦虑,及明显的自主神经症状,并常有人格解体、现实解体、濒死恐惧,或失控感等痛苦体验;
④ 发作突然开始,迅速达到高峰,发作时意识清晰,事后能回忆
[严重标准] 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病程标准] 在1个月内至少有3次惊恐发作,或在首次发作后继发害怕再发作的焦虑持续1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如恐惧症、抑郁症,或躯体形式障碍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2 排除躯体疾病如癫痫、心脏病发作、嗜铬细胞瘤、甲亢或自发性低血糖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广泛性焦虑
指一种以缺乏明确对象和具体内容的提心吊胆,及紧张不安为主的焦虑症,并有显著的植物神经症状、肌肉紧张,及运动性不安。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持续的原发性焦虑症状为主,并符合下列2项:
① 以常或持续的无明确对象和固定内容的恐惧或提心吊胆;
② 伴自主神经症状或运动性不安。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甲状腺机能亢进、高血压、冠心病等躯体疾病的继发性焦虑;
2 排除兴奋药物过量、催眠镇静药物,或抗焦虑药的戒断反应,强迫症、恐惧症、疑病症、神经衰弱、躁狂症、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发的焦虑。
强迫症
指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和痛苦;病人体验到观念或冲动系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却无法控制;病人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性,但无法摆脱。病程迁延者要以仪式动作为主而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② 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③ 上述的混合形式;
2 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 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力抵抗,但不能奏效。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恐惧症等;
2 排除脑器质性疾病特别是基底节病变的继发性强迫症状。
躯体形式障碍
是一种以持久地担心或相信各种躯体症状的优势观念为特征的神经症。病人因这些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其痛与优势观念。经常伴有焦虑或抑郁情绪。尽管症状的发生和持续与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难或冲突密切相关,但病人常否认心理因素的存在。本障碍男女均有,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对躯体症状过分担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
② 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妄想;
③ 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其他神经症怕障碍(如疑病症、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说明] 本障碍有时合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必须注意以免漏诊。
躯体化障碍
是一种经多种多样、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的神经症。症状可涉及身体的任何系统或器官,最常见的是胃肠道不适(如疼痛、打嗝、返酸、呕吐、恶心等),异常的皮肤感觉(如瘙痒、烧灼感、刺痛、麻木感、酸痛等),皮肤斑点,性及月经方面的主诉也很常见,常存在明显的抑郁和焦虑。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女性远多于男性,多在成年早期发病。
[症状标准]
1 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以多种多样、反复出现、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在下列4组症状之中,至少有2组共6项:
① 胃肠道症状,如:腹痛;恶心;腹胀或胀气;嘴里无味或舌苔过厚;呕吐或反胃;大便次数多、稀便,或水样便;
② 呼吸循环系症状,如:气短;胸痛;
③ 泌尿生殖系症状,如:排尿困难或尿频;生殖器或其周围不适感;异常的或大量的阴道分泌物;
④ 皮肤症状或疼痛症状,如:疤痕;肢体或关节疼痛、麻木,或刺痛感;
3 体检和实验室检查不能发现躯体障碍的证据,能对症状的严重性、变异性、持续性或继发的社会功能损害作出合理解释;
4 对上述症状的优势观念使病人痛苦,不断求诊,或要求进行各种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5 如存在自主神以活动亢进的症状,但不占主导地位 。
[严重标准] 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2年。
[排除标准] 排除精神分裂症及其相关障碍、心境精神障碍、适应障碍,或惊恐障碍。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
[诊断标准]
1 躯体症状的主诉具有多样性、变异性的特点,但构成躯体化障碍的典型性不够,应考虑本诊断;
2 除病程短于2年外符,合躯体化障碍的基余标准。
43.43疑病症[F45.2疑病障碍]
是一种以担心或相信患严重躯体疾病的持久性优势观念为主的神经症,病人因为这种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病人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病人的痛苦与优势观念,常伴有焦虑或抑郁。对身体畸形(虽然根据不足)的疑虑或优势观念也属于本症。本障碍男女均有,无明显家庭特点(与躯体化障碍不同),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疑病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对躯体疾病过分担心,其严重程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
② 对健康状况,如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作出疑病性解释,但不是妄想;
③ 牢固的疑病观念,缺乏根据,但不是妄想;
3 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躯体化障碍、其他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
是一种主要受自主神经支配的器官系统(如心血管、胃肠道、呼吸系统)发生躯体障碍所致的神经症样综合症。病人在自主神经兴奋症状(如心悸、出汗、脸红、震颤)基础上,又发生了非特异,的但更有个体特征和主观性的症状,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烧灼感、沉重感、紧束感、肿胀感,经检查这些症状都不能证明有关器官和系统发生了躯体障碍。因此本障碍的特征在于明显的自主神经受累,非特异性的症状附加了主观的主诉,以及坚持将症状归咎于某一特定的器官或系统。
神经官能症又称神经症,是一组轻性心理障碍的总称。
神经官能症包括心脏神经官能症、肠易激综合症、神经衰弱,焦虑症、强迫症、恐惧症、抑郁症、疑病症和癔症等类型。发作时可表现为脑力和体力的不足,头头痛、失眠;或表现为莫名的、广泛的焦虑或紧张感,厌世、意志消沉;也可能失去自信并被疑虑所困扰,全神贯注于一些小病症;或者反复出现明知不合理而又无法摆脱的观念、意向和行为;或者对某种特定事物或境遇怀有强烈的恐惧;等等。
神经官能症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主要基本上都是主观感觉方面的不良,没有相应的器质性损害。表现为当事人一般社会适应能力保持正常或影响不大;有良好的自知力,对自己的不适有充分的感受,一般能主动求治。
神经官能症的中医解读]
神经官能症正如《灵枢·大惑论》所云:“卫气不得人于阴,常留于阳。留于阳则阳气满,阳气满则阳跷盛;不得入于阴则阴气虚,故目不瞑矣。”《灵枢·邪客篇》指出:“今厥气客于五藏六府,则卫气独行于外,行于阳,不得入于阴。行于阳则阳气盛,阳气盛则阳跷陷,不得入于阴,阴虚,故不瞑。”可见,阴阳失和是神经官能症的关键所在。中医治疗神经官能症,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从《黄帝内经》到《本草纲目》,均有相关药物及配方记载。中药治疗神经官能症,较之西药的最大的优点在于,从病理上进行根治。缺点在于,起效较慢,病人往往因为服用时间太长而中途放弃。中药的研究以及市场化在国内一直是较为落后,一直到90年代都没有一个治疗神经官能症的中药推向市场,直到2000年前后才有中国医科大研制的中药助眠宝等疗效较为显著的中药出现并向市场推广。
神经症容易与哪些疾病混淆
(1)脑损伤综合征:如脑炎、脑外伤、脑血管病、一氧化碳中毒等病变的恢复期可以有类似表现,但常伴有智力损害、肢体瘫痪、神经麻痹,脑CT或脑电图异常可帮助鉴别。
(2)焦虑症:焦虑症多发生于中青年群体中,诱发的因素主要与人的个性和环境有关。虽然也有心慌、气短、消化不良、恶心呕吐、腹胀便秘、出汗、肢体震颤、遗精、阳痿、月经不调等症状,但与神经官能症不同的是病史比较短,而且可以询问出导致焦虑的原因。
(3)甲状腺机能亢进:患有甲亢的患者有类似神经官能症的表现,但通过临床体检化验可以发现一些甲亢特有体征,如眼球突出、双手细震颤、甲状腺轻度肿大、血中T3、T4增高等可资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