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好,对老三的境遇深表遗憾。2楼分析得很不错。该情况在现实中要认定遗嘱的效力,非常难,如果老大老二不承认,也没有其他的证人的情况下,可以说该遗嘱几乎是不可能被承认。就是说可能还是只有按法定继承,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在多分遗产方面多考虑。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以上两点法律规定你都符合,应该能够多分遗产。当然需要你举证证明。
第一,生活有特殊困难,你可以以“从小就带残疾,40岁时又得了脑梗塞,半身不遂,生活困难,靠吃低保过日子”证明,这些证据你应该很好取得。
第二,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这一点,可以找些证人以及证据。
第三,在举出老大老二生活条件比你好,虽然这不是法律考虑的要件,但是对于情理上来讲是有用的,对此案会有帮助。
这个案子不是法理问题,而是举证问题。
① 从法理上看,口头遗嘱当然有效。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口头遗嘱存在,且该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根据《继承法》(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608020.htm)第十七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第一步不得不承认,老三并非遗嘱继承人,而是一般的法定继承人。
② 母亲尚未去世,老大在大家均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房产证和土地证,有侵权之嫌疑。该点可以作为法庭攻击的进攻点。
③ 既然房产证和土地证均不在老三手里,则老大和老二共同起诉老三要求分配房产,老三也可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没有相关证件,无法依法进行分配。
④ 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因此,老三应当以自己生活及其困难,且该房屋为自己的唯一居住房屋为由,要求法院在遗产分配时给予照顾。此外,应当向法官特别强调自己的困难,如果强行分割房产则自己将无家可归,竭力避免房屋被变卖分割。
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因此,老三应当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这个答辩状必须考虑好策略后,根据诉讼策略结合证据进行撰写。千万不要想着两头都沾,就怕两头都不沾。
老三出示赡养老人的证据,然后先让老大和老二把之前没给的父母赡养费,和生病治疗的费用均摊了。至于父母遗产,那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分配的,老三只会得到分配到的那部份,但法庭裁定时,会因老三曾负责赡养老人,而给予一定的倾斜。
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形下遗产应平均分割,但是老三生活有困难可以协商较多的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