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应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分布和程度等综合评定。
(五)施工影响结束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检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检测报告。
(六)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检测报告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
(七)发生房屋损坏情况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区、街道牵头,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房屋修缮单位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最多不超过5人)的协商会议,由建设单位介绍受损房屋修缮方案、修缮计划,协商确定修缮方案和计划。修缮加固工作原则上应在施工影响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
(八)住宅楼受损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房屋修缮基本规定积极组织对房屋的修缮工作。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偿。物业、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修缮单位的修缮工作。
(九)单位房屋受损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街道会同建设单位与受损房屋单位专题协商有关修缮方案。在修缮过程中对单位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协商确定相关补偿事宜。
(十)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
(十一)居民受损房屋属于严重损坏,并难以修缮的,经居民同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受损房屋按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对居民及时进行安置,有关协调工作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政府视损坏原因协商确定。
(十二)房屋修缮及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减少施工噪声的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减少噪声扰民的施工方案,并在工地周边进行公示。
(二)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请许可或向市政部门备案(备案仅指工程全部落在道路红线内的工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三)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五)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六)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专家或技术部门确定噪声影响和补偿范围,施工单位据此应与周边居民妥善协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并可予以合理补偿。若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部门按照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1、凡经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和夜间施工工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中列支。
六、减少交通影响的规定
(一)建设、设计单位应对工地周边的路网交通流量等情况作详细调查,采集原始数据,科学分析评估,本着尽量不占路、少占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方案设计。
(二)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工地周边街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后,应按规定征询规划、市政、交警、城市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将交通组织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明确相应费用。
(四)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交通组织作为工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将交通组织费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作为工程措施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招投标文书,并明确专款专用。
(五)建设、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工地所在区域交通状况,本着“将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原则,统筹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工程建设必须占用市政道路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做好临时交通方案。当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必须对市政道路实施全部和部分封闭,或减少道路车道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方案。
相关交通组织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交通主管部门针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既要认真履行行政审批权和监督权,保障社会交通需求,又要兼顾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
当工程建设对社会交通的影响无法避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全局高度统筹谋划,合理调配交通资源,制定并实施区域性,甚至全市性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不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的交通拥堵情况。
(八)对区域性交通有重大变化和影响的交通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作全市性、区域性的公告和宣传。
(九)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切实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为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行提供方便。
(十)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设备,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缩短建设工期,做到尽量少占路,早还路。
(十一)对因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出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相应的补救措施。
营业性商业企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时,以受影响房屋租金为基础,视实际损失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周边单位、居民对建筑受损、施工噪声、交通影响的鉴定结论、修缮措施及经济补偿等存在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理由,采取过激行动,妨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
(三)对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