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24-12-25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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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法,如果劳动者是个人主动提出“不干的”,符合第36条情形,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若因该法第38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该法第47、48条规定给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该法第36、40、41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据该法第47、48条规定给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若符合该法第39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予给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同时,根据该法第97条第三款,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据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2: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与操某的劳动关系后,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的规定,向临时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还要根据临时工是否到了退休年龄等考虑其失业保险问题.还有给临时工支付养老保险金等。
这是每个劳动者应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