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第二发明人有用吗?

2024-11-25 15: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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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用,第三发明人可在评职称时提升竞争力,有利于职称评定。

  • 有实际意义的专利发明人是要有四个发明人的,专利发明人排名由前往后依次是第一发明人、第二发明人、第三发明人以及第四发明人,所以第三发明人有实际意义。

  • 不同的位置,隐含这对专利发明的贡献,越往前意味着贡献越大,对职称评审的效果也越大,即加分越多。

  • 尤其在评高级职称的时候,优先选择前面的发明人,即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  评职称可以通过专利挂名的方法获得,越靠前的发明专利发明人用处大。

  • 而大家耳熟能详的论文不在起主导作用,加入了专利的考核,有专利同样可以为职称加分,而且加分还不少。手里有一项专利和没有专利差别还是蛮大的,最起码在相同的机会面前,有专利的朋友晋升职称几率。

  • 专利发明人排名

  • 专利发明人的排名顺序与享有的权利大小没有关系,各方均是共同权利人。如果在权利分享与行使方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遵从协议约定(各方权利有可能不对等,但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各方的权利是对等的。

  • 2.发明人的排序主要看对于技术的贡献大小程度和相关的级别。如果是后续评职称需要,建议可以协商下。按照专利法的法规,发明人顺序是不分先后。

    发明专利的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3、期限性。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中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4、无形性。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回答2:

无论是专利第几发明人,重要是对专利做出贡献的都是有同的,当然除配合的技术支持的其他工作人员外,讲到专利第几发明人有用一般都是与评职称有关系的一系列问题,我国专利法没有对专利发明人有什么明确的规定,专利发明人的多少并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