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如:2005年吴某由国内机构派往国外工作6个月,工资由境外工作机构支付,每月折合人民币40000元,外国机构每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吴某的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吴某的境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4000)×25%-1375〕×6= 45750(元)
已纳个人所得税=8000×6=48000(元)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大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