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行胡早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档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做谈直接执行遗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一共有九种,分明是可以把配偶当作被执行人、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做被执行人、追加总公司或分公司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以及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等其他情况。
法律分析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唯世执行人。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法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人指滚肢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备差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