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瓶车追尾小汽车,应认定电瓶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电瓶车能追尾小汽车,也真是蛮拼的。电瓶车追尾小汽车,电瓶车驾驶人的过错是明显的, 如果小汽车没有过错,那么电瓶车驾驶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小汽车驾驶人有过错,这种过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这种情况下,电瓶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汽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