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大神懂的?急急急!!消费者法律想咨询一下

2024-12-15 12:44:0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这里面的关键点其实还是你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交付你的商品是假货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

从你们之间的法律行为来看,你们所达成的约定是他交付正品商品给你,而你则在收到正品商品后不得要求退换货。首先这个约定是合乎法理的,也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适用

那么在这个法律行为中,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他保证交付给你的商品是正品;而你则要保证在收到正品后不能要求退货

关键就在于你是否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交付你的商品是假货,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交付给你的商品是假货,那么在这个法律行为中,因为他先违反了约定中的义务,所以你完全有理由对此进行抗辩,要求对方退货或者实际履行交付正品商品的义务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相类似的法律条款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等,不一一列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他交付的商品是假货,不符合正品的质量标准,他就具有退换货物的法律义务

4.《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甚至基于他这种情形,你可以认定他具有故意诱导、欺诈行为,故意告知你虚假情形,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你做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对于在这种受欺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你也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吓唬吓唬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望采纳~





回答2:

就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采纳谢谢

回答3:

[案情]
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
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199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问题]
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
[分析]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3. 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本 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回答4:

假货就要退了,我们就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看的就是货不是他所谓的那些广告网上的广告多了去了,像。那些网红平台,他们的东西基本上都是。很难去考证的,而且他们的。话也未必是真的有的时候说送你什么什么都是假的,都是骗你的,有的人被骗了微信号有的人被骗了很多的钱啊,之类的,这是很傻的做法,知道吗?就是你觉得看感觉到呃,知道自己被骗了之后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对自己最起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