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民事诉讼改为登记制后,对被告信息要求有所降低。立案时要求“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根据这条规定,没有身份证号和住址没有关系,只要能证明”他是他,不是别人“。法院立案后,可以开具证据补正通知。当事人持这个通知,可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