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专享报税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哪迟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亮缓正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扩展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可享受的扣除项目因人而异,单身人士可享受住房或教育相关的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或可享受更多扣除。专家指敬悔出,暂行办法体现了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2、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这几个方案其实都不太建议,同一人不能同时存续两个劳动枯姿关系,属于不同的关系,陵败亮不能全部算作工资所得。社保缴纳在A公司,所以员工实际上与A公司是劳动关系,正常参保缴税即可,工资所得起征点5000;与B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在B公司的劳务所得需申报劳务所得税:800以内免税尺宽,以上部分20%税率。希望回答有帮助到您。
1、这个不可能。免征额是金税三期固定死的,自数锋己改不了。另外友情提示,现在申报还是3500,下个月取得的收入才按5000
2、这么操作倒是可以,薯兆晌但是建议由一家公司将工资汇到另一家后,由后者统一发放并申报。
3、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做法猜洞,职工自己去补
国家明确雀李脊规定,只要工资在3000,不是应该是在5000元以上就要交税,而且我们现在普通的工人顷渗能够挣到千的还扰败是非常少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羡闹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念槐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仔派友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