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4、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5、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6、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2、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
4、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l、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