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
一、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广州市户口且在广州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广州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原广州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广州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二、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入户申请报告、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不同情况对应证明材料:
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
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离休干部需提供离休证;
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
填写《入户申请表》→ 连同上述材料送交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 提出入户申请 →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
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 → 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子女投靠父母
一、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户口: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2、20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违反计生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本书居民户口。
二、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入户申请报告、户口薄、身份证和父母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薄、身份
2、不同情况对应证明材料:
16岁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随迁继父母入户,需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并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
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立子女的,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失业证;
随军的,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队的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父母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薄、身份证、申请人或父母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士档案履历表内容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
三、申办程序
1、凡需申请来市入户的:
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 填写《入户申请表》→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审核。
2、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
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 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投靠
一.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迁入广州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入户申请报告、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
2、不同情况对应证明材料:
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
填写《入户申请表》→ 连同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广州市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 提出入户申请 →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
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 → 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