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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般都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当事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二是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这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逾期举证的证据。(民诉解释102条)
在二审期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新证据,法院应该予以采纳。关于何种证据为新证据的问题,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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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明确设定了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有权不收,对方也可以拒绝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