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通知印发之日起(7月5日)不再执行。
首先,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是可以选择,而并非强制公正,而且也没有强制公正过,但是可以选择,第一种是公正,第二种是法院,第三种是申请,但是实际申请公正过程中,时间相对较长,比较麻烦。
另外,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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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遗产的继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办理:
第一、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独生子女想要继承父母遗产,提供给相关部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房屋过户登记,不再履行必须对遗嘱进行公证的规定。
第二、法定继承。
1、协商继承
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则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如果是独生子女可参考“遗嘱继承”应提交的材料。
2、公证继承
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但遗产继承公证还是具有其法律效力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然后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且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或者状告银行、房管局(因为他们有审查合法继承人的义务),待法院判决、调解后,可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法律分析:有遗嘱的可以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如果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则需要按照顺序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