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部集体成员,而非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代行集体所有权,但其本身却并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