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183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