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资格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1项加分指标:合法稳定住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居住证、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纳税、创新创业、表彰奖励、参加公益服务。
4项减分指标:不良信用记录、行政拘留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刑事犯罪记录。
具备以上资格条件、非武汉户籍的居民,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积分入户。
扩展资料
武汉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4、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武汉积分入户10月1日起网上申请落户需满足4个资格
一、武汉市中心城区及远城区落户购房落户条件有什么不同?
1、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
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2、武汉市远城区:含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
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友情提醒: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远城区,是房子总价和面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同时满足,同时满足,而且必须是新房才可以。
二、购买满足条件的房子后,可以落几个人的户口
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远城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后,可申办3名(含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PS:如果是未成年的双胞胎,孩子有准生证,也是可以的。
三、购房合同是2008年11月1日之前的,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购买中心城区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008年11月1日以后在远城区购买80平米且20万以上首次交易的商品房才能落户,2008年以前在远城区购买的房子办理不了落户。
四、在武汉办理购房落户的手续,需要收费吗?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办理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证明:
①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
③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窗口办。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到拟落户地的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办。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网上办理
网上办。申请人通过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公安云端窗口”,拍照或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可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移证明》。
查询预约
预约入口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武汉云端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证照卡包”消息推送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3、办理方式。网上申请通过的,申请人持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现场办理,经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结。凡发现申请材料虚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办理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办理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证明:
①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
③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窗口办。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到拟落户地的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办。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网上办理
网上办。申请人通过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公安云端窗口”,拍照或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可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移证明》。
查询预约
预约入口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武汉云端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证照卡包”消息推送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3、办理方式。网上申请通过的,申请人持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现场办理,经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结。凡发现申请材料虚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外地人落户武汉需要下列条件:
一、夫妻投靠所需条件: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三、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
未满16周岁,
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四、投靠亲属所需条件: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五、收(抱)养子女所需条件:
学龄前儿童、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六、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所需条件: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七、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1、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
2、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在本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本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八、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九、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所需条件:
1、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
2、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
十、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基国外回归人员。
十一、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十二、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