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恋人之间相互赠送礼物或金钱开销,是常有的事。浓情蜜意时,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分崩离析时,我的必是我的!
虽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但又有几对恋人能够真正步入婚姻呢?恋人分手后除了情感要割断,双方的经济往来也要割断,有些人分手时大动干戈多半是因为钱财纠纷。谈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转账,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说不清理还乱。
恋爱结束分手后,给对方的钱能要回来吗?点开看看...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
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与1000元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
被告小孙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小赵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
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最终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
律伴小编提醒:
因恋爱期间的钱财纠纷很多人会走上诉讼之路,但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在法律上多视为一般赠与行为,一旦实际交付,基本就不能取回了。很多时候,即便明面上是“借款”,但也很难要回这笔钱。
如果是白纸黑字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是有法律效力,分手后可持借条追回借款。即便是遭遇对方不认账也可通过诉讼追回。如果没写借条,但对方只要承认这一事实,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看男生自己吧!不接受也未必还能在一起,男生如果认为不接受女生的钱就能够往回女生就错了,如果就是单纯的想把钱留给女生那就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
不,男生送了的,再拿回来算个啥。。。而且,那女的还钱,说明心里有愧,说不定还有可能的。。。
应该会接受,但是不会全部都要了,毕竟是女生先提出分手
如果女生主动还钱就可以接受,如果不主动还就算了,好在数字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