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宪法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使苏联的经济和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宪法共13章146条。在这次会上,前苏联领导人И.В.斯大林(1879~1953)宣布苏联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剥削人的现象已经消灭。以此为出发点,宪法规定苏联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苏联的经济基础;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劳动、休息和物质保障等权利,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规定苏联是形式上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主席团既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也是集体元首。宪法还规定了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其他内容。最后,难能可贵的是,1936年宪法还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