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除了缴纳应缴纳的罚款,还需要缴纳加处的罚款款项。所以很大情况下,加处罚款的金额会超过本金。
一般情况下,找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除了缴纳罚款,还需要缴纳加处的罚款款项,这个加处罚款是按天计算的,每日的加处罚款金额为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而且,按照一系列的处罚流程,一般是都是在发出《处罚决定书》的三个月之后才能找法院强制执行的,所以很大情况下,加处罚款的金额会超过本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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