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4-12-21 05: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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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辖权异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回答2:

第一:民刑诉中只有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是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第三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明确规定。而按最高院行诉法解释第9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但是行诉中的第三人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从法理上说有独第三人若对管辖权不服,可以另行起诉,但不可以对原被告的管辖权提异议。

本人翻了翻书籍,发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享有完全的当事人资格,确实有异议权
参考资料:http://jsjjb.xhby.net/html/2014-12/03/content_11637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