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如果符合上述第二条及第八十九条规定,是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否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应该符合上述第三条的规定。
虽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了具体划型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的除外的三类企业,其他一般的中小型及小微型多数都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