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重新认定。
跨区迁移的步骤:
1、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清理;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或清理终结后,在CTAIS上作迁出操作,并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新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通知书上应注明下列情况:A、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情况;B、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不改变纳税识别号); C、纳入金税工程的情况(设备、金税卡、IC卡);D、核实后的欠税、多缴税款等情况;E、本年度所得税预缴情况;F、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3、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在CTAIS上迁入操作,为纳税人办毕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是 是要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