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病救助政策:
一、大病救助享受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流浪乞计人员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
二、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结算窗口完成一站式救助;在市外住院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收费发票、医保或农合报销审批表及相关医疗资料,到所属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其他贫困对象患病,无力承担医药费的,可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申请,由社区和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民主评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群众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进行救助。
三、大病救助所需资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发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审批表、出院小结(记录)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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