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与之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4-11-27 0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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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2009年12月,阿丽与阳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阿丽担任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

2012年5月7日,阿丽因患重症肌无力开始休病假,阳光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

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阿丽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

阿丽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大兴仲裁委裁决阳光公司支付阿丽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病休工资6720元,驳回了阿丽关于报销医疗费的请求。阿丽与阳光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丽认为,其在阳光公司工作期间患上重症肌无力,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阳光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阳光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阳光公司认为,2012年5月7日,阿丽患重症肌无力住院治疗。阿丽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阳光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阿丽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阿丽的医疗期早已届满。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病假工资并停缴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丽与阳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阿丽因患重症肌无力不能继续工作,进行治疗后至今未愈,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故正确确定其医疗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关键。

阿丽实际工龄不满十年,在阳光公司工作不满五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阿丽2012年5月7日患病停止工作,至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已经超过法定医疗期。

阿丽主张其医疗期为24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29日到期终止。阿丽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动合同终止后,医疗期限有多长?

回答2:

  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就是否续期的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公司拒绝留用该职工,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工作的年限确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最长给付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这种情形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认为终止合同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有明确的请销假制度,而员工严重违反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你说情形如果属实,不管是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都有100%胜算。

回答4:

有些信息不全面,可能无法为您提供准确解答。
第一,员工一直在请病假,请公司进行核查,该员工是否生病,还是已经外出就业了。这一事实落实后,如果能证明员工已经外出就业,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

第二,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多少年,从2008年至今已有5年以上时间,我国的医疗病假期间最多36个月,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病假。根据病假结束后,仍然无法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也可以解除。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该员工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不知道贵公司是什么情形,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可能问题不大。但是由于没有详细的资料分析,不能直接回答您走法律程序胜算的肯定回答。

感谢您通过百度知道平台分享公司的法律纠纷,如果能够帮到您,我们的建议能被您采纳,我将不胜荣幸。祝您工作一切顺利。

回答5: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的情况下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另外,像你说的,他一直请病假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这么久一直没有上班,早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如果走法律程序你可以要他提供证据证明,并且在他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他返还公司为他支付的保险和工资,因为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劳动义务,无权要求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