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B为某市保险公司,欲购买A企业厂房用于建立保险公司在该县的分支机构。经协商,A企业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房地转让协议,将厂房及土地转让给B保险公司。随后,B保险公司将厂房重新装修,并用于办公,但一直未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该县国土资源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问题,提出A企业与B保险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非法,并给予双方相应处罚。双方均表示不服,欲诉诸法院。 【疑惑】 1.A国有企业与B保险公司的土地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可以转让,并改变用途?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转让,以及改变土地用途时涉及的相关法律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是基于无偿取得的土地,其在转让时有较为严格的批准手续,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征得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则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本案中,因A企业和B保险公司未经政府批准,故二者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该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如果B保险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该宗地的使用权,并欲将其变为办公用地,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为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B为某市保险公司,欲购买A企业厂房用于建立保险公司在该县的分支机构。经协商,A企业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房地转让协议,将厂房及土地转让给B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