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该司法解释之时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关系方面,是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出发,采取的是“以主从关系为原则,以各自独立为补充”的原则。
在通常保证情况下,由于《担保法》第17条第2款[1]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一旦债权人以上述方式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在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向保证人起诉之时,很可能超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并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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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2、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3、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法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法
参考资料来源:找法网-担保法解释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债务人是不对等的,因为承担最终责任的是债务人,表现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担责上的差异也是连带保证责任与真正的连带责任之间最大的区别所在。也因为这个原因,连带保证责任被称作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正是基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不对等且较小,所以才规定了担保法解释的36条,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进行宽容的处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被受影响中断,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毕竟当事人责任大的,法律对其的约束就应当严格,反之,责任小的当事人,法律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宽容。
一般的连带债务相当于是两个债权人,一断都断,谁赔都行,赔完可互相追。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就是想让债权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抓紧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保证人,主债务人赖账,如果也同时把保证人也捎进去,保证人就太亏了,认错人也就算了,还被法律套上枷锁,有点说不过去,所以,法律在这里给了一个保证人逃跑的机会。
连带保证是并联。而真正连带的债务人是串联。而一般保人证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不先诉债权人,他可以永久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