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休庭,公司不肯提供考勤和工资证明,请了律师,反告我有意讹诈公司, 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2025-01-29 06:12: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是否聘请律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即使对方反告你讹诈公司,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也不会这样认定的。所以,要看公司说你讹诈公司的理由是什么,我想不会认为你聘请了律师而告你讹诈公司的,否则,你完全可不予理会。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的,你只要依法行使你的权利并积极配合律师应诉即可。

回答2:

我是做人力资源工作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1、你的工资卡上的每月工资划账就是最好的证明;
2、有了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企业必须有义务提供;如果企业说你的岗位不需要考勤,让他们拿出有力的证据;
3、你可以反驳:公司有意不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企业必须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真的是恶意不签,公司可以以此理由辞退你,为何会一直容忍你的这种态度,分明是他们有意不签,以为员工不懂法。
4、你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间,要求企业支付给你每月的双倍工资和17%的滞纳金。
你可以用其他的辅助材料证明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比如有你签字的报销单或相关工作文档;比如你的工牌等等

回答3:

讹诈让公司拿出证据来,你操什么心,律师是干什么吃的,他没辙了。

公司不提供考勤和工资证明,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后果。这是法律规定的。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回答4:

一、是否签订合同的掌握权主要在公司,所以《劳动合同法》的才规定没签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规定了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承担了更多了法律义务。对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也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资及工作时间也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法举证或不举证,仲裁会直接支持你的主张或按当地平均工资来裁决。
三、我很讨厌不认真听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律师:答非所问。

连江天正律师

回答5:

广东胡律师:

你有工资卡就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收入,但是我建议你最好请个律师,你单枪匹马的别说你不知道条款,你就是知道了条款你也斗不过律师。

关于证据:
A、你的工资是如何领取的,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