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故意不接收法院传票,法院会缺席开庭判决,自己有可能会丧失相关的诉讼权利,极为不利。
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用来通知被告或者答辩人其被起诉的信息。传票中载明了被传唤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案件信息。当事人接到传票后,应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收传票,只要在有见证人或者是送达人员拍照记录的相关情况,那么法院就可以认为当事人已经知悉传票内容,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情况,便可视为已经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传票,如果邮寄两次到当事人均拒收,也可视为已经送达。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判决。
最为严重的是。缺席判决会丧失相关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会默认原告的起诉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所以,有传票还是收了吧。
法院给来传票,故意不接收会有如下情况:
1、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则法院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只要法院视为依法送达了传票,就会照常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是否参加庭审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则法院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只要法院视为依法送达了传票,就会照常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是否参加庭审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注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传票的送达有很多方式,不一定非得你亲自接受,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没有必要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