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你工作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如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或未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之义务等,公司可参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你进行处罚
应该是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吧。
如果是这样,你是有责任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应尽的责任,而你又是这个公司该职责的负责人,如果你向公司领导提出过,公司领导不表态或不盖章,错就不在你了。但如果你从事这个岗位不久,不懂该怎么做,公司也没有告诉你需要做这个事,最多就是个象征性的处罚。如果你是明知该做的事而没有做,那就是失职了。
倒,你是人事,这么简单的问题你还问?你的专业知识严重缺乏。
这得问问你们老板的意思。你既然是人事部的,怎么不跟老板一条心呀?
要看你和公司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