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
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
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如果是军人申请,需要提供军官证等相应的证明。
1.申请人是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
1人12662元;2人25324元;
3人37986元;4人50648元;
5人63310元;6人 75972元
户型限定方面,单身家庭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二至三人家庭为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
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西大街234号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
领取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
没有工作单位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街道办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
《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
(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中心
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公示,
公示期10天。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算。
公示期满后,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
(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
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此外,
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
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
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
税费:
1、符合相关规定的,买受人按1.5%而不是3%承担;
2、交易费,转让人按1.5元/平方米而不是 3元/平方米承担。
大修基金;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
高层住宅(7 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