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扩展资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原则上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责任第一人。对于人数少于300人的企业,可安排一兼职人员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超过300人的企业,则必须安排至少一名专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般企业安排的有:生产部主管或管理部主管居多
答: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