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即CSPA)。该法案出台之前,儿童是否超龄以申请获得批准时的年龄为准。冗长的处理过程使得许多儿童在移民申请案审批之前超出了21岁使得很多超龄儿童失去了取得绿卡的机会。不再机械地规定“21岁”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冻结儿童年龄,使得超龄儿童又有重获取得绿卡的可能。是对儿童年龄计算方法的改变,是否超龄还需依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CSPA法案大体上适用于以下几类:
1). 美国公民的子女的绿卡申请(无配额);
2). 亲属各类优先移民(有配额);
3). 各类职业移民和抽签移民申请人的子女的绿卡申请(有配额);
4). 难民与政府庇护移民的子女的绿卡申请。
看看以下,不用猜
超龄儿童保护法(简称CSPA)
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根据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的第424(2)条,任何在2001年9月11号前(含当日)提交移民申请的申请人,如果是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周岁的,则可在其达到21周岁后的45天内仍然保留小孩的身份。 因此,如因为年满21岁而不能获得移民资格,但符合此法案的移民申请人,可获发在其达到21周岁生日后45天内有效的签证。
楼上说的2002年后申请的才符合保护法的是错的,我99年的一样用保护法
你的案子是09年批准的话,保护期是09-04大约是5年
也就是说在排期到的时候,你的小孩年龄小于21+5=26岁时,才能受儿童保护法的保护
现在排期的走势谁也不知道,估计到你还要很久,平常心等待吧
为什么有人从申请到移民只用了7年?-----那是运气问题。
政策不是说要要申请12年吗?---没有这种政策, 那是目前的排期年限。
04年申请的, 到目前应该还有2年的排期。 你的小孩肯定超龄了。 没戏了。
你说的那个批准信不算数,案件要到广州领事馆才不会有超龄问题、
2002年之后提交的 亲属移民申请 才符合 儿童超龄保护法的豁免范围
2004年8月 你姐姐申请你一家移民后 需要确认你们收到 移民局收条的时间
移民局收条和批准信之间的时间差 决定你孩子可以顺利移民的年龄
你是在2008年8月收到批准信 那么如果你是在2005年8月收到移民局I130收条的话
时间差是3年 那么你的孩子 在21+3=24岁之前 如果广州使馆通知你去签证
你孩子是1990年10月生 那么就是说 在2014年10月之前 使馆通知你去签证
你的孩子可以顺利随同你签证赴美
如果在这个时间之后 那你的孩子就是超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