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去当兵在服役期间受过劳动教养回来以后能不能安排工作

2024-12-24 18: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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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提问者是1987年冬季以后应征入伍的城镇户籍义务兵的,当兵在服役期间受过劳动教养(非刑事犯罪),如果是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处分回来以后,都是不能安置工作的;如果是保留军籍正常退役的,那么对于1988年到2010年入伍的城镇户籍义务兵才能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安置工作;而2011年后入伍的就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才能安置工作。具体依据分别是:

一、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处分回来的:

1、1987年冬季以后应征入伍的:依据当时实施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网页链接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2、2011年冬季以后应征入伍的:依据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条例排除了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处分的无军籍人员)。

二、保留军籍、正常退役的:

1、1987年冬季以后应征入伍的可以安置工作:依据当时实施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2、2011年冬季以后应征入伍的:依据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