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依据上海劳动条例享有产假,前提有外国人就业证合法工作。
若其办有正规的外国人就业证,适用中国劳动法。则可以享受产假3个月。工资仍应全额发放。
若该外国人具有外国人“三证”,则是可以享受产假的,否则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