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及子女的问题,两个人已经商量好了,可以上你们办结婚证的那个地方。带好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了。
自己这个离婚协议,网上下一个修改成自己的情况,带到办证的点,签字就行,带好证件。
去办离婚证就好了,财产方面自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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