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观点不科学。人类社会的基石应该是经济基础。
以法治国,是上层建筑。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置于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首位,是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谐社会的涵义,正确处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衡利益的调节器 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渐突出。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显得滞后,应对多样的社会利益诉求的机制缺位,因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凸显。还应当看到,虽然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天然地要求法律确认个人利益,并在形式正义下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存在素质、能力、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一些人竞争力不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转型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加强法治。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利益。法律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既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又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现实社会资源有限,因而资源的分配是在竞争中进行的。在各方都在争取资源、主张利益的情况下,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社会群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得到确认和保护,以消解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法律既维护市场竞争,又防止市场竞争对弱者基本权益的损害,是利益平衡的调节器。 维护和发展权利的保障 尊重、保障和发展人的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发展,意味着权利的社会配置方式的改善,意味着社会正义的增进,也意味着社会和谐的增强。从社会意义上讲,权利代表着一种社会关系。从表面上看,人们对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会使社会关系紧张并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现代权利制度会将其保持在适当范围内,并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其得以缓释。权利发展本身,恰恰是社会和谐得以增进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利益结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使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愈来愈重要,它们已成为经济、政治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政治秩序的和谐而言,赋予公民政治参与权具有安全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