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存在婚姻,仍与之结婚或者同居
如果和小三生了小孩,那就是人赃并获
既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也可以举报重婚罪
现在社会“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的情况很常见,丈夫长期和婚外人居住在一起。
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很多人会问,丈夫在外面和别人生了小孩,丈夫在外面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呢?能否追究负心丈夫的刑事罪责呢?
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结婚了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情况很容易判断,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一查就清楚了,但问题是,很少人会笨到和二奶去登记结婚。
更常见的情况是第二种,就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包二奶,并不具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要件,是不构成重婚罪的,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
因此,在重婚罪的案件中,取证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先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深圳的曾女士在清明节回丈夫老家扫墓期间,突然发现祖坟上“孙媳妇”一栏的名字竟然不是他,而是“小三”的名字,她立即将墓碑拍照作为证据,并且委托律师取证,找到了丈夫私生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上是他的丈夫,母亲一栏上面是“小三”。凭着这两份证据,曾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察院立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丈夫拘役5个月。
案例二:(2017)鲁03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3在淄博市张店区凯瑞安园、泉山小区等处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杨某、刘某1、王某1、李某、王某2、刘某2、赵某、刘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民事调解书、照片、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例三:薛某、芦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2014)张刑初字第460号
自诉人郭某以被告人薛某、卢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经审查发现其控诉缺乏罪证,且自诉人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不出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认定事实重婚,证据一定要充分,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收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
重婚一方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街坊邻居朋友等的证人证言(越多越好)、私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居委会等组织的证言,非法同居的亲密照片影像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