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铺最早产生在中国的南北朝时期,是佛教寺院的一大贡献,时称“寺库”。
当铺的发展
老式的当铺门前有木制栅栏,纯属自卫,并非如传统所说当铺是牢狱犯人开设的。
1900年前后,北京当铺多达200多家,其中较殷实的当数常、刘、董、孟等五号,这些个当铺的经营资本多来源于清内务府官员和太监。
当铺有一整套有别于其他行当的传统。古板的从业者,高大的柜台,门外墙上写着巨大的“当”字,总给人一种神秘的隔世之感。
20世纪初,当铺陆续拆除了多年不变的门前旗杆或牌坊,竞相仿效邻近皇城禁区东安门内路北一家于1900年开设的“裕通当”幌子。“裕通当”不设立旗杆牌坊,栅栏门楣子上做了个铜质的三面牌,牌面镂空,凿有云头、方胜、万字不断头等花样,形如挂檐,叫做“云牌”,后部嵌在门楣上,并挂上两个幌子。当时同行觉得新颖,俗称“双幌子裕通”。
旧中国高利贷的一种形式。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剥削方式。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唐会昌5年,皇帝的一个文告中说:“朝到衣冠”,“贷承华胄”以及“清途”们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者中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宋入长生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而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长生库放款时限短,利息高,还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还,则没收质物,因此导致许多人家破产。元代经营商业的大多数是回回人。开当铺的人也是回回人。元时当铺除称解库外,述称解碘铺,典当放债的利息很高,劳动人民多有无钱赎当者,自己的质品被当铺吞没。明朝正式称当铺,从事典当业的多为山西、陕西商人及安徽人。各明都大邑都有他们开设的典肆,有的商人专以典质为业,并致富。这些商人经营的范围较前广泛,不仅一般贫民受剥削,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当而濒临破产。明朝乡镇中还有“代当”,即乡镇小当铺领用城市大当铺的款作资本,押的物品再转押给城市大当铺。清朝经营当铺已十分普遍,乾隆时北京已有当铺600-700家。清代当铺对人民剥削相当严重。如浙江湖州府典当“息钱”旧分三等,10两以上者每月1分5厘,1两以上者每月2分,1两以下者每月3分。利息按月计算,超过几天的也按1月取息。而且到一定时期不能取赎即成死当,质品由当铺没收。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典当又同银行、钱庄资本建立借贷关系,形成城乡高利贷网。官僚资本银行也插手其间,国民党一些地方政府也开设公典、公当,同样属高利贷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铺停止营业……
目前国家已开放当铺经营,在通过所有审核后当铺属于合法经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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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当萌芽于西汉时期,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大唐五代,立行于南北两朝,兴盛于明清两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已绵延数千年。纵观典当业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典当产生并适应于当时的封建农业经济,之所以衰落于清末民初,除社会动荡外,一个最根本原因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开始,在现代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挤压下,传统的典当业墨守成规,未能及时转变经营模式以适应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视典当行为封建剥削残渣余孽而予以限制直至全面禁止,直至改革开放后得以重出。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从而以事实证明,典当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典当业的性质、特点、功能和作用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回顾数千年的典当史,寻觅分析古今“典当”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对我们正确认识“典当”具有重要意义。
古今典当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典当行机构是一种以金融活动为本的金融经营机构,从事的是金融借贷行为,属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性设施;第二,典当行从事的借贷行为都建立在取得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上,以物作为放贷的前提,并赖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第三,典当行自身资金的有限性,所贷资金的短期性及当物保管的责任性决定了典当行经营过程中的高成本,由此决定了典当借贷是一种费率较高的融资;第四,典当机构均处于非主导地位,在金融市场中拾遗补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调剂资金缓急余缺,这一功能至今难以为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
古今典当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服务对象不同,古之典当与当初的封建农业经济相适应,服务对象主要是平民百姓。而现代典当与现代经济相适应,除秉承传统典当为百姓个人服务外,在放贷金额的总量比例上,主要以中小、微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第二,古之典当既指典当行为,也指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机构,“典”与“当”分别具有较明确的定义且为社会及朝廷接受认可。现代典当在此则存在诸多复杂之点,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典”和“当”作出明确定义,2007年10月生效实施的《物权法》并未将“典权”或“典当权”列入物权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典权”或“典当权”至少目前不被承认为物权,在司法实践中仅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对待,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无上位法对“典当”下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只能对典当作如下描述: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一描述与其说是典当的定义,如果把该段文字中“当户”、“当物”、“当金”抽掉,不如说是向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过程。因此,何谓典当行为,找寻不到法律根据。第三,古之典当,建立在当物流质基础之上,“绝当”、“绝卖”概念明确,到期不赎,所“典”或“当”之物归当铺或承典人所有,此可谓古之典当之特色。而现代典当虽有“绝当”一说,除3万元以下小额质物外,法律禁止流质于质权人或抵押权人,“绝当”徒有虚名,即使是允许小额流质,也是借助“人们的交易习惯”作为法律依据而勉强成立。
收取动产作为抵押,向对方放债的机构。旧称质库、解库、典铺,亦称质押,又有以小本钱临时经营的称小押。老式的当铺门前有木制栅栏,纯属自卫,并非如传统所说当铺是牢狱犯人开设的。旧中国高利贷的一种形式。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剥削方式。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唐会昌5年,皇帝的一个文告中说:“朝到衣冠”,“贷承华胄”以及“清途”们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者中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宋入长生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而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长生库放款时限短,利息高,还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还,则没收质物,因此导致许多人家破产。元代经营商业的大多数是回回人。开当铺的人也是回回人。元时当铺除称解库外,述称解碘铺,典当放债的利息很高,劳动人民多有无钱赎当者,自己的质品被当铺吞没。明朝正式称当铺,从事典当业的多为山西、陕西商人及安徽人。各明都大邑都有他们开设的典肆,有的商人专以典质为业,并致富。这些商人经营的范围较前广泛,不仅一般贫民受剥削,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当而濒临破产。明朝乡镇中还有“代当”,即乡镇小当铺领用城市大当铺的款作资本,押的物品再转押给城市大当铺。清朝经营当铺已十分普遍,乾隆时北京已有当铺600-700家。清代当铺对人民剥削相当严重。如浙江湖州府典当“息钱”旧分三等,10两以上者每月1分5厘,1两以上者每月2分,1两以下者每月3分。利息按月计算,超过几天的也按1月取息。而且到一定时期不能取赎即成死当,质品由当铺没收。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典当又同银行、钱庄资本建立借贷关系,形成城乡高利贷网。官僚资本银行也插手其间,国民党一些地方政府也开设公典、公当,同样属高利贷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铺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