馈赠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一般来说小物件彼此间的相互赠送,即使因为各种原因,也就是要回来,不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是如果大物件之间的赠与,甚至十几转让了,转让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吗?下面就带了解一下关于赠与撤销权的时效相关的内容。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来源:网页链接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现实生活中债务重组转让等纠纷涉及到许多法律常识,即使是常见的民间借贷,也应当在发生时留有必要的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
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根据
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凡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均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赠与撤销权的时效一般是在赠与过程还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之前,赠与人是可以任意撤销的。其实在对赠行驶撤销全的时候,只有在具有一定约束力,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被赠与人才能更好的享受自己的权益。如果本来被赠与人该享受赠与的权利,但是因为赠与人自己的原因土人撤销了赠与造成被赠与人的个人利益受损的,那就对被赠与人很不公平了。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现实生活中债务重组转让等纠纷涉及到许多法律常识,即使是常见的民间借贷,也应当在发生时留有必要的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
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有条件限制,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财产未转移)具备2个条件:
(1)、赠与财产所有权没有移转给受赠人;
(2)、赠与合同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二、特殊撤销权。(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财产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受赠人侵害赠与人: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种情况下,受一年的诉讼实效限制)
参考: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现实问题
金某与黄家系邻居,平时关系甚好。金某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就在金某女儿上小学这年,黄家的女儿黄某考上了本市一所重点大学计算机系。考虑到黄家的家境非常贫困,而黄某又是考进计算机系但买不起电脑,金某于是买来一台笔记本电脑送给黄某,但是同时要求,黄某必须每个星期为金某的女儿补课,并且连补一年,黄某爽快答应并主动提出可以签订赠与合同。
然而,黄某只为金某的女儿补课两次便开始长期住在学校,节假日也不回家,直至黄某大四毕业,也未再为金某的女儿补过一次课。黄某毕业后至某500强企业工作,月薪12000元,黄某的父母还因此得意地将该情况告知金某,金某越想越气,遂找到黄某要求返还电脑,但遭到黄某的拒绝。于是,黄某至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金某的赠与。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金某对黄某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知道黄某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四年后,金某才想到撤销赠与,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期限。所以,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显然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