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于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