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申请鉴定后,对方要是申请重新鉴定程序怎么走

2024-12-17 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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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对方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不提起鉴定,等到二审时再提出鉴定,显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但是司法实务中,法官为了让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都会予以考虑。
二审中法官同意对方鉴定后,要是我方提出反对意见,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我方在征得法官允许后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二审开庭审理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官也同意的,是适用哪种程序,一审?二审?或者是审监?在我看来,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实务中都会在二审中重新审理,最后作出终审判决!但
我认为,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针对鉴定问题提出方案,再判决,不服的话可以通过二审来解决。鉴定一般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重要事实,关系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且还涉及到许多与鉴定相关的基础性证据材料,对重要事实及其证据的认定应当经由两级审理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否则就会出现二审开庭审理后,法官不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现象,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