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2024-11-24 23: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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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列举了以上六种准予离婚的具体标准。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具体意见》规定,主要包括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徒刑,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对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的,根据《具体意见》规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因此,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不必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按照上诉程序判决准予离婚。

回答2: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践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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