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根据法律程序要求,新农村建设中,迁入新居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后,还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