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的朋友金某于年初向陈某借款30万元,陈某要求必须有担保人或担保物,当时在场的我丈夫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后来金某投资不利无法还款,陈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金某诉至法院,同时要求我和丈夫对30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我对丈夫提供担保的事并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读者 娅楠 娅楠读者: 本案中的担保之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需考虑你们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家庭共同生产投资经营带来了利益。 作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担保一般是无偿提供,如要证明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受益且用于家庭生活支出,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如无法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你对丈夫提供担保一事并不知情来看,你二人无共同举债合意。陈某作为债权人须有证据证明你对丈夫提供担保一事是明知的、认可的,才能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