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就不能要回。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为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如果养父养母已经申请并享有监护权,那么亲生父母是没有这个权利领回去的。
叫他给抚养费
让孩子决定!
孩子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