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如果您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您们要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您是男方,您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向您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具体怎么返还,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您们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必要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等具体情况,由法院综合考量决定。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