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1、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2、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①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③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④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见习期是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
见习期和试用期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应届毕业生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和试用期都含在劳动合同期以内,但见习期一般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处于试用期和见习期的一方是劳动者。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见习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见习期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扩展资料:
见习期是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单位或生产业务第一线锻炼。毕业生可以通过生产和工作实践了解所在单位的情况,熟悉和适应工作的需要,初步掌握整用人单位的概况,便于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主要岗位进行初步的了解今后的职业方向的确定。
见习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通过一年的见习,毕业生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性格特征等都比较充分地表现了出来,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全面掌握毕业生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岗位。
见习期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为见习生办理转正定级、定岗手续;转正后的应届毕业生,意味着第一份的工作职位、职位工资相对确定下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习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8和59号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公务员的工资文件里把这个时期使用“试用期”的称谓)。但必须指出,这个只在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不可能来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在劳动部门的文件规定了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企业要订立劳动合同,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文来办事,否则是违法行为,其私自约定的事项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以违法在先解除劳动合同。
2. “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是对的。原因是:见习期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报定行政级别,如副科级。
3. 他们所谓的“见习期”待遇和转正后是否一样,这要问对方公司,我们不清楚。
见习期主要是针对没有毕业的大学生,为了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工作经验或者实习机会提升劳动技能而设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招聘的企业,招聘员工不得约定见习期,只能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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